1、HR要注意,这些离职原因不能有!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:
(1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
(2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
(3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;
(4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
(5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(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)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
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;
(7)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;
如果员工离职理由中有以上情形的出现,是可以和单位申请经济赔偿金的,所以以上几点HR需注意千万不要在离职理由中出现。
2、离职原因怎么写?
在实务中,一般会注明“个人原因”、“家庭原因”等离职,但是HR所需要注意的是,就算写了“个人原因”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,若离职文件中离职原因前后矛盾,就不足以证明是劳动者本人主提出辞职的,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。所以HR要注意各类离职文件内容的一致性,仔细审核文件内容后再加盖公章,否则发生纠纷时单位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。
3、免责声明一定要有
当离职者的离职证明中出现“本人再无任何未结清的权利、款项,本人不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”这句话时,便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风险。但同时,免责声明也不一定是万能的,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,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,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,具体情形如下:
(1)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(2)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(3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;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
(4)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;
(5)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;
(6)企业转产、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,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;
(7)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;
(8)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,但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,劳动合同终止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;
(9)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,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,劳动合同终止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;
(10)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(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)
(11)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;
(12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;
当出现这些情形时,即使有免责声明企业也要支付员工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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